纽伦堡审判之所以说不足那是因为其宣判本身,纽伦堡审判的主要起诉点是战争罪和破坏和平罪即罪蓄意发动进攻性战争和破坏和平以及践踏战争规则等。
第二项战争罪就是我们常说的战争罪行,比如强迫战俘劳役和虐待等,事实上,这两个罪行在任何国家都有,盟军也进行了战争,也做了很多违反战争规则如对平民区的轰炸等等。所以对于德国来说会有抵消型算账的心态,蒙哥马利就在审判后公开表达过类似情绪。
事实上日美战争就是美国逼日本和自己打,因为罗斯福认为美国参战是很有必要的。当然这个说法可能听上去是在为日本做辩护,但是事实上,的确是美国想让日本对美国宣战,从日本角度来说,美国的禁运政策和和平条件不可接受。
让我们说回纽伦堡的话题。
希特勒真正的罪行是,针对犹太人,吉普赛人,斯拉夫人的种f族h屠x杀,这个不是战争罪行,而根本上就是罪行,是一场针对性的谋杀,这是在刑事意义上所用的词语而非修饰意义,它和战争的关系只在于,战争转移了注意力。战争结束的地方,屠T杀才开始发生。而在纽伦堡审判中这一概念却被忽视了,这一罪行只是作为反人类罪的一个附带的起诉点,和强迫战俘劳工放在一起被起诉。
因此我写这张的原因就是因为有人认为希特勒的罪行是战争和践踏战争罪行。我打算加以区分罢了。
至于战争罪,将战争刑事化,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因为战争刑事化其实非常愚蠢。
战争属于国家关系,借用克劳塞维思的战争论中的一句话:“战争是政治的延续。”是一种政治处理方法。是冲突的最大化。要类比来说就是如果将战争宣布为罪行并进行了审判,那就好比是一种伪善,两个人因为一些矛盾而打了起来,警察来了,逮捕了被打躺下的那个。把一切不愉快的统统宣布为非法可不是一种好的主意。
或者再举一个例子来说,海湾战争,我们先不论美军打伊拉克有无自己的想法,但是伊拉克公然吞并科威特的行为的确是一种冲突,而美国也因此和伊拉克产生了冲突,并斥诉于战争,迫使伊拉克放弃吞并科威特。那么美国发动蓄意进攻性战争“侵略”伊拉克也算是罪行吗?
蕾蒂娅写完了《纽伦堡与战争论》这篇论文后,长舒一口气,把笔一扔,躺在床上,打算稍微睡一下。
她的脸上泪痕尚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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