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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法》之“生育权”,“生育义务”,“婚姻权”

《义务法》之“生育权”,“生育义务”,“婚姻权”

生育权针对男性。编入了联合军的新兵可以根据训练成绩的排名,依次从同龄女性中挑选自己钟意的对象作为配偶,并在之后的一周内会共同生活。一周之后,这样的关系便会解除。

生育义务针对女性。任何一个普通女性除非是有特殊原因或者没有被男性选中,否则必须履行不断生育,并照顾子女的义务。

婚姻权则面向全体公民。任何一个得到此权限的公民便可以选择任意的对象结婚,对方没有拒绝的权力,而只有结婚之后的女性才可以不用履行生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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